意识形态背景:
纳粹党1929年2月24日的二十五点纲领中,第19点对犯罪和犯罪行为进行了如下论述:
“我们要求对那些通过其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人进行无情的打击。普通罪犯、高利贷者、奸商等,无论其宗教信仰或种族,都应被处以死刑。”
阿道夫·希特勒的著作《我的奋斗》中没有关于这个主题的具体陈述。
打击第三帝国的犯罪
“围绕着第三帝国流传已久的传说中,有一种说法是,那些年里没有发生过重大犯罪:俗话说,妇女们晚上可以无忧无虑地上街,甚至无人陪伴。希特勒的严厉镇压就是个例子。”
维尔纳·布勒(Werner Bührer)(该研究所于1949年在盟军“建议”下成立)的工作人员,他以这些话作为其《第三帝国的犯罪》一文的开篇,随后得出了意料之中的政治正确结论:犯罪率仅略有下降。他特别质疑了当时人们的“感知犯罪率”,他们在1933年至1939年间感到比今天更安全——战争时期,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最后阶段和大城市,出于显而易
见的原因,其安全感应该有所不同。布勒在这里运用了一种特别简 电报数据 单的技巧:尽管人们有意识地区分他们在第三帝国和战后联邦共和国的经历,但布勒却将第三帝国时期的犯罪率与魏玛共和国的统计数据进行了比较。不仅如此:他引用的所有资料——他唯一的证据基础——都是二手的,而且是从帝国统计局犯罪统计数据中未经证实的选集。即使如此,他也必须承认,在1923年(823,902人)至1938年(335,665人)期间,最终判决定罪的人数虽然有所波动,但显著下降。他指出,纳粹时期某些犯罪的数量实际上显著上升,例如非自然放荡
犯罪的增多,从1931年的665起增加到1939年的7614起。布勒尔干脆忽略了自1933年以来,尤其是由于1935年种族立法更加严格而发生的彻底改变的法律和评估依据。1931年不受惩罚的猥亵行为,例如德国女孩与犹太男子之间的性关系,从1933年起被纳入统计。违反道德的犯罪和违法行为(1931年:12879起;1939年:19980起)也以类似的方式进行统计评估。